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采招网资讯报道 2019/12/18 0:00:00

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

 

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协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展会合作

马小姐

18510506190

2557860564

刘小姐

13661025504

3181355117

免费项目信息定制器

  • 获取采招网项目邮件定制服务:
  • 我要定制

名企访谈